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18-010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博山环保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环罚字【2018】第14号)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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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博环罚字〔2018〕第 14 号 淄博宝乾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91370304561411555K 地址:博山开发区张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君 联系电话: 18264360666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 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输送机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笔录一份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 4 月 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环罚告字[2018]第 14 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行使该项权利。 依据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博山支行 户名: 博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印章) 2018 年 4 月 1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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