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18-010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博山环保分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环罚字【2018】第11号)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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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博环罚字〔2018〕第11号 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370304863093126D 地址:白塔镇小海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丰陛 我局于 2018 年 2 月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树脂砂工序未在密闭车间进行生产造成部分有机挥发性废气直排环境。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3 月 1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博环罚告字[2018]第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8]第 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行使上述两项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伍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博山支行 户名: 博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印章) 2018 年 4 月 8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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